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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3-05-20   来源:律师顾问网   点击量:682

      一、文书简介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二、法律风险提示

1.作为托运人一方为防止风险,应当:

(1)尽量选择保价服务。根据货运公司通常的运输条款,托运人可选择自行办理保险,也可选择委托货运公司代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所购买的险种和具体损失确定。一般来说,阅读保险合同需要抓住以下要点:

  第一,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填写的内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等是否有误;险种与保险金额是否与自己的要求相一致等。

  第二,阅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第三,阅读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在何种事故状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这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明确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果未办理保价,货物一旦出现毁损,承运人只会按照事先运输合同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此类限额往往仅为运费的数倍,价值数万元的货物很可能结果只得到数百元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此类限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要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如在托运协议中用较大的加粗字体注明“以上条款托运人须仔细查阅,能遵守者方可签字”,并经过托运人签名确认,在实践中,法院也往往认定该类条款的有效性。

(2)提醒收货人谨慎签收货物。托运人至迟应在收货人收到货物之前提醒其慎重签收货物。做到先检验,后签收,对于有问题的货物则拒绝签收,并尽快与托运人取得联系。否则,一旦草率签收,则很难再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2.作为承运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托运人或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公司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与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法人签订合同。对方是个人的,应当注意查验对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驾驶证等,确保对方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同时,应注意观察和询问对方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对方是法人的,应当注意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相应的资质证书,尤其注意对方是否超出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2)规范对业务员的日常管理。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一般应当遵守特定的流程,尤其是经过法律顾问的修改和主管领导的审批。

(3)运输路线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因此,物流企业应当合理设计、规划运输线路,因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增加运城而增加的运输成本只能由承运人自己承担。

(4)托运货物的查验。承运人在接收托运货物时务必认真查看托运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运输合同约定,查验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是否与运输合同相符,审核托运人保价的金额或者声明的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是否基本相符,审查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是否已办理完有关手续,检查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货物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等,如出现违法或与运输合同不符的情形应及时告知承运人,并留下由承运人签署认可的书面记录,或者依法拒绝运输,否则,承运人对货物的签收就意味着认可托运货物符合法律规定及运输合同的约定,托运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及约定义务,之后即便是因托运人原因导致的货物短少、损毁等风险也依法由承运人承担。

(5)通知收货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同时,承运人应当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信息,应确保实际收货人与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相符,以避免错误送达招致托运人的索赔。

(6)留置权的行使。《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承运人除应当在运输合同签订过程中避免在合同中出现类似“承运人放弃在任何情况下对托运货物的留置权”的约定之外,还应当在必要的情况下合法行使留置权。

  首先,要注意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权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其次,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后,行使留置权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少于2个月)内或指定的2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托运人或收货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运人才有权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7)验货。《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方当事人就此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8)货物的毁损与灭失。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等免责事由的存在,否则无论承运人自身或否存在过错,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就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