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金额 |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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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价格不含 。包含:运输、装卸。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含税价) |
二、质量要求与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期限:按照企业标准产品实行“三包”,保质期限自交货之日一年。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直接送货到用户地。
四、收货方式:由需方人员在供方送货单上签名或者由需方在送货单上盖章;需方指定 公司(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等)收货,被指定公司的人员在供方送货单上签名或者被指定公司在供方送货单上盖章均视为需方收货。
五、验收方式:选择1、( )或 2、( )
1、需方或需方指定的公司(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等)收货后三日内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质量、数量等符合要求。
2、若货物需要安装调试的,经供方调试后三日内,需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货物质量、数量等符合要求。
六、货物的包装物费用供方承担,包装物供方不回收。
七、随货物带的产品技术资料、合格证,说明书,需方对货物的签收包含对产品样本、技术资料、合格证的签收。
八、付款方式: 。
九、 公司(先生/女士)作为连带担保人,保证需方按时付款。
十、供方逾期交货或需方逾期付款,则按照合同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需方逾期付款的,供方有权对货物采取技术方式处理,因此造成的责任有需方承担。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的传真件及在履行本合同中有关的其他传真件,均视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编: | 需方: (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邮编: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