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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发布时间:2013-05-20   来源:律师顾问网   点击量:712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需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具有以下功能:

(1)以物为载体,实现融资的功能。可以帮助一些优质客户在信贷额度实现融资需要。

(2)通过经营性租赁实现表外融资,可以满足承租方降低负债率,改善资产流动性等需求。

(3)对厂商而言,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销售,相当于为下游客提供了一种“设备按揭”的金融服务。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存在市场规模小、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监管不统一、行业标准与交易规则缺失、统计体系基础薄弱、业务模式及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亟需解决。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应具有的条款:

1、主体:出租方、承租方、出售方

2、租赁物标的

3、租金支付和调整

4、担保条款

5、首付款、保证金、服务费、留购价

6、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7、租赁物毁损和灭失

8、索赔权、索赔权转让

9、保险

10、租赁期内经营

11、权力保护和补救

12、违约责任

13、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和处理

14、信息披露

15、交叉违约

16、争议的解决和法律适用

17、送达地址

18、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