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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3-03-24   来源:律师顾问网   点击量:994

  最高人民法院4月1日公布的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被告人朴哲成、栾海涛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7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朴哲成在吉林省龙井市先后6次从宋哲(在逃)处购买冰毒共约15000克,运至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卖给被告人栾海涛。2008年1月28日,朴哲成再次从宋哲处购买冰毒3930克,欲运往青岛卖给栾海涛。2月2日,朴哲成将冰毒藏入苹果箱放在自己的别克商务车内,与其雇佣的司机金昌范(另案处理)轮流驾车运至烟台市,而后又让金昌范单独驾车运往青岛市。当车行至济青高速公路青岛收费口时,公安人员将金昌范抓获,当场从车上缴获冰毒3930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朴哲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栾海涛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朴哲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栾海涛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鉴于其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朴哲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栾海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李明德运输毒品案

  2008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明德和李明生(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面包车从云南省瑞丽市接取毒品后欲运往云南省盈江县。当日7时许,李明德等人驾车途经云南省陇川县境内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座位后面的编织袋中查获海洛因18990.5克、鸦片376.7克、甲基苯丙胺175.8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德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李明德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明德判处并核准死刑。

  被告人张炳来、王成永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成永到广东省惠来县,先后3次通过被告人吴文松以每克380元或37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炳来购买海洛因共计350克,运回福建省泉州市贩卖。

  同年12月初,被告人王成永将其买卖毒品渠道介绍给被告人王开渠,王开渠支付给王成永介绍费10500元。同月16日,王成永带王开渠到广东省惠来县,通过被告人吴文松以每克37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炳来购买海洛因200克。同月20日,王成永、王开渠又通过吴文松以每克370元的价格分别向张炳来购买海洛因100克和200克,由王开渠运到泉州市,二人各自进行贩卖。同月24日,王开渠通过吴文松以每克370元的价格向张炳来购买海洛因202克、以每片80元的价格购买20片“蓝精灵”。次日1时30分许,王开渠在福建省晋江市长途汽车站被抓获,毒品被当场查获。同月29日,公安机关在王开渠的配合下抓获吴文松,后在吴文松的配合下抓获张炳来,从张炳来驾驶的汽车中查获海洛因63克。

  综上,被告人张炳来贩卖海洛因1115余克;王成永贩卖、运输海洛因850余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炳来、吴文松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海洛因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成永、王开渠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炳来、吴文松贩卖毒品,王成永、王开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大量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大,均应依法惩处。王成永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刑,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王开渠、吴文松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二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炳来、王成永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吴文松、王开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林兴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被告人林兴先后3次跟随被告人蒙和裕到广东省茂名市购买海洛因共计138克,由林兴带回海南省海口市交给蒙和裕进行贩卖。

  2007年2月20日和3月9日,被告人林兴先后两次到茂名市,购得海洛因共计80克带回海口市;同年3月初,林兴在海口市购得海洛因25克。林兴直接或让其女友被告人李小雪将其中96克海洛因分数次予以出售,其余9克海洛因由林兴与李小雪共同吸食。

  2007年3月下旬,被告人林兴在海口市向他人购得10克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蒙和裕。

  2007年4月8日,被告人林兴到茂名市购买毒品,被告人李小雪根据林兴的吩咐将4.4万元汇入林兴指定的账户。同月11日,林兴购得一块海洛因,藏于一个米袋内,通过长途客车托运方式运往海口市,林兴随该车返回。途中,林兴打电话让李小雪联系客车司机取货。次日凌晨,李小雪从客车上取得该米袋准备离开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海洛因一块,净重330.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兴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到茂名市购买海洛因运回海口市贩卖,或在海口市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还多次帮他人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和裕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小雪参与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兴贩卖、运输海洛因574.3克,数量大,且在与李小雪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蒙和裕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李小雪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兴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蒙和裕、李小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李正、马莫成美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正的妻子拉马么力火与阿尔莫子作(均已另案判刑)共谋贩卖海洛因,由阿尔莫子作联系货源,拉马么力火邀约俄地拉沙、李由(均已另案判刑)帮助背运毒品。同年8月12日,李正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同上述4人一起前往四川省盐源县购买海洛因。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购得海洛因4块,交给俄地拉沙、李由乘坐长途汽车运回四川省西昌市。次日11时许,李正驾车同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行至307国道磨盘山路段时,遇公安人员检查,李正加速逃跑,中途让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下车躲藏,其随后弃车潜逃。当日15时许,拉马么力火、阿尔莫子作在西昌市与俄地拉沙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4块,净重1386克。

  2007年,被告人李正与被告人马莫成美及则日土(因病死亡)共谋贩卖海洛因。同年8月上旬,3人到达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则日土向他人购得海洛因2块,藏于3人租赁的房屋内。同年9月28日,马莫成美携带装有海洛因的旅行包,乘坐长途汽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次日在昆明市办理了托运至西昌市的手续。同年10月2日,马莫成美到西昌市提货时被抓获,李正、则日土亦在孟连县被抓获。次日,在马莫成美的指认下,公安人员从其托运的编织袋内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721.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正、马莫成美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正贩卖、运输海洛因2107.5克,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且负案在逃期间继续实施毒品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马莫成美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亦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正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马莫成美判处无期徒刑。

  上述5起案件中被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的罪犯朴哲成、李明德、张炳来、王成永、林兴、李正日前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