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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和种类

发布时间:2013-05-22   来源:中顾网   点击量:620

委托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委托合同的内容有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委托人的协助义务等。

(一)委托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3、估价对象;

4、估价目的;

5、估价时点;

6、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7、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8、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委托合同的种类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