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委托合同的内容有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估价时点;委托人的协助义务等。
(一)委托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3、估价对象;
4、估价目的;
5、估价时点;
6、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7、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8、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委托合同的种类
1、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