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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合同的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3-05-22   来源:大洋网   点击量:905

    买房、购物、旅游等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令消费者防不胜防,其实,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类合同中同样也有不公平格式条款。昨日,省工商局会公布了10条公用事业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中包括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三大类型。

  这些格式条款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公用事业经营者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免除其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免除其因消费者欠费停止服务前应当催告的义务、免除其应提请消费者注意合同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加重了消费者因逾期缴纳水、电、燃气费而承担过高违约金、滞纳金的责任或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变更合同协商权、解释合同权利及选择提请诉讼法院的权利。

  省工商局表示,结合近年监管情况可以发现,公用事业类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集中在供水、供气合同,供电合同相对较少。省工商局将组织全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规范。

  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自身责任类

  合同名称:《自来水开户服务协议书》

  条款内容:九、遇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供水人)不负责所引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因供水管道破裂或者管道抢修工程或者管道连接工程等原因造成临时停水;

  (6)其他非人为因素引致不正常供水或临时停水。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款第(5)规定“因供水管道破裂或者管道抢修工程或者管道连接工程等原因造成临时停水”该项所列停水原因明显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供水方有义务保证供水管道的正常使用,若供水方不能依约履行正常供水义务,则应当承担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6)项规定“其他非人为因素引致不正常供水或临时停水”,该项约定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泛,以上两项规定涉嫌免除供水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排除消费者权利类

  合同名称:《管道燃气民用供气服务协议》

  条款内容:其他约定:本协议的变更以乙方(供气人)公告为准。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协议的变更应以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形式上应签署补充协议或变更后的新协议。本条款以供气人单方公告变更协议,涉嫌排除了用气人协商的权利。

  合同名称:某供电局《委托银行代扣电费协议》

  条款内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供电方)乙(银行)丙方(用电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对本协议如有争议,甲方和乙方保留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性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合同解释权并非专属于任何一方。本条款中,甲方和乙方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作为己方的专属权利,涉嫌排除了用电人丙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加重消费者责任类

  合同名称:某自来水公司《<城市供用水合同>》

  条款内容: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5%。加收水费滞纳金。

  点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条款对所欠水费滞纳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滞纳金设置上限,根据本条款规定,滞纳金每日按照欠费总额5%。计算,一年约为180%,已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本条款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涉嫌加重用水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