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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

发表时间:2016-12-14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作者:杨芳

作者: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芳

[摘要] 当前域名的法律保护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冲突不断,主要表现在恶意抢注域名和反向域名侵夺。关于域名保护世界上主要是WIPO形成的三大程序和三个建议,以及美国的专门立法保护模式。我国在这方面主要存在立法效力层级低,缺乏专门性立法等不足。文章中提出中国应当完善域名登记防御体系和域名续展制度以及专门性立法等建议。

[关键词] 网络域名;恶意抢注域名;WIPO;域名管理体制

     一、域名的概述

    (一)域名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域名是网络发展的产物,域名其实就是网络地址。一说到网络地址,大家第一反应就是IP地址,全称是互联网协议地址。现行的IP地址是十进制形式,分为四段,表示成a.b.c.d的形式,其中,a,b,c,d都是0~255之间的十进制整数。但是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IP地址对一串长度相当长的数字,对于普通人来说比较难以记忆也不方便运用,域名由此而产生。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将域名定义为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比如,西南政法大学的网络域名就是www.swupl.edu.cn.对比之前的IP地址,我们发现二者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二者在实质上相同,指向的都是同一个网站,只是形式上有些差异。相对于IP地址而言,域名的设计更人性化一点,在实践中更便于运用和记忆。

    域名作为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新兴产物,具有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特征,具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域名的唯一性,由于域名设计之初的目的是定位计算机,寻找信息资源,节约寻找成本。二是域名的独占性,域名的独占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域名一旦取得就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时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这使得域名具有全球范围的排他性。三是域名的标识性,建立网站的各个经济主体,都力图使域名与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联系起来,这样很容易使消费者能够迅速的找到自己所需的商品和服务。

    (二)域名的法律性质

     目前看来,域名是具有权利属性已经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而争议的焦点在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应该通过什么样的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民事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域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而不能归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其性质类似名称权,域名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纽带,起到识别作用。第二,知识产权说[],该学说认为网络域名具有独创性,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性。如今,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在了解一个产品时,首先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因此,域名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了,甚至在某些时候可以和商标的价值作用相媲美。因此,对于这种具有很大商业性价值的域名应当加以保护,并应当和商标权一样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设立域名权。第三,暂时搁置说[],该学说认为虽然域名尚未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域名已经具备知识产权的特性,迟早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同时,基于域名尚未被明确承认是知识产权,域名可以作为正在发展中的民事权利,暂时搁置。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应该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而且应该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独立的客体加以确认和保护。首先,域名具有其独立存在的法律价值,在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诸多发展机遇和光明的前景面前,域名已经凸显其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法律应该对这种现实的利益加以规范和调整。其次,域名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并且域名的形成是人的智慧的产物,符合知识产权的特性 。另外,域名所具有的识别性功能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与商标有相似之处。但是我不赞成将其当做是将来可以归为商标权保护的新客体,域名应该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

    二、域名侵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世界新兴的域名问题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究其原因,可以简单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域名的技术性特征和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性特征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域名的注册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相互之间不能衔接.导致冲突加剧。目前出现的有关域名问题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域名恶意抢注:这是是域名纠纷最为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初期尤为明显。域名的恶意抢注是指将大量的未申请域名注册的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囤积居奇,实际上并不投入使用,而是向商标权利人高价要约出售,以获取暴利。由于域名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与商标或者是企业名称相对应的域名被他人占用,商标或者是企业名称的权利人就无法再申请注册,这样就不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效的开展经济活动,受到很大限制,使得对多年苦心经营的品牌效应付之东流。

    第二、反向域名侵夺:其实质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权的滥用,“它是互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细则》中首次正式使用的概念,是指‘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的域名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商标权人的利益。”[]

    第三、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由于域名和商标都可以由数字和英文字母构成,所以出现二者雷同相似的状况也是情有可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抢先注册的事实,但是域名权利主体在取得域名时并不知道有该商标的存在,所以域名注册人主观上是没有恶意的,不构成抢注。

    第四、域名盗用。域名盗用行为是指盗用人抢先将他人所有的比较有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且为自己所用。其目的其实是搭顺风车,利用他人的知名度来混淆用户,从中牟利。

    三、域名法律保护现状及其评析

    (一)国外域名保护的典型模式评析

    针对不断出现的域名纠纷,国际社会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处理机制有以下几种: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于域名纠纷的处理机制

针对域名与商标之间出现的纠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WIPO的最终报告”。“WIPO的最终报告”的主要贡献是确立域名注册和解决域名纠纷的原则提出了向互联网名称及地址分配公司(简称“ICANN”以及向各个成员国推荐了域名制度三个方面的建议,这三个建议分别是:包括采取预防性的措施防止域名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的建议;在受多国法律管辖的网络空间建立统一的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建议;以及在网络环境下给予驰名及知名商标以特殊保护的建议。

   2.ICANN的全球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ICANN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它在维护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转,促进国际社会的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ICANN在1999年8月份建立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简称“UDRP”),同年10月份出台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做出处理域名纠纷的实体法依据。针对“WIPO的最终报告”的三个建议,ICANN建立了三种程序:分别是预防域名纠纷的域名注册程序、处理域名纠纷的纠纷处理程序和知名商标保护的排他睦程序。ICANN明确了受理域名纠纷应该满足的条件,规定域名纠纷受理标准上ICANN的规定更加详细,增加了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自己对域名享有权利可以保留域名的规定,对于“恶意”的认定标准也更加细化。ICANN不但在实体上对于具体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对于程序性的问题考虑的也很周全。其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快速有效的处理纠纷,且并不排斥仲裁和诉讼的纠纷处理程序,在保证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和维护法律的终局权威性方面都有考。ICANN自其建立以来处理了大量的纠纷,它提供的这种基础而较全面的保护已经被多个国家所借鉴。[]

    3.美国的处理模式

    美国是互联网技术的发源地,无论是技术应用还是相关的制度建设都比较成熟。美国对于域名的纠纷处理,更多的倾向于商标法的保护,按照时间顺序来看,最早的处理域名纠纷的依据是《联邦商标法》,之后对《联邦商标法》进行了修订,颁布和实施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之后又出台了专门针对域名纠纷处理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专门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反映美国在解决域名纠纷方面的不断探索,不但考虑将域名权利人、商标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同时兼顾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我国的处理模式及其评析

    针对域名的问题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和司法解释,进行着不断的探索。1997年6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6年3月l日和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7年10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自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在司法解释的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7月17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域名纠纷的管辖,确定了认定域名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标准,对于“恶意”进行了补充性的解释,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参考。肯定了人民法院对于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权利,在该解释的第八条还规定了承担域名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2002年10月12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第一条第三款当中的规定。这个条款虽然只是短短几十个字的叙述,却为域名与商标的侵权纠纷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是对域名进行规制的重要进步。上述规范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国域名管理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其中很多措施借鉴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有所突破。可以说对于域名的法律定位和纠纷处理都做了很多详尽和周全的规定。

    但是任何一种制度措施都不可能尽善尽美,目前关于域名的规制仍然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域名注册管理组织的性质尚待明确,中国科学院在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正式组建CNNIC,系中立的非营利性的管理和服务机构。我国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CNNIC具体的法律定位。(2)域名注册管理制度混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域名的申请注册下放给各个域名注册服务代理商,在利益的驱动下,各个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都不断进行域名的促销、兜售。(3)目前域名规范制度效力层级低、内容不协调目前我国有关域名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同时规范层级效力的弱化对于域名保护显得力不从心。除了在效力层级上的定位较低,个别文件的条文内容上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四、完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构想

    随着电子商务化程度的提高,域名也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原有的传统法律法规对新兴的计算机网络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己经显得力不从心。我建议在研究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域名的法律属性,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作为知识产权新的独立的客体加以保护,同时将现有的零散的规范文件进行整合,完善域名保护的专门立法。这样不但能够为法官的审判提供完整的依据,解决域名问题依附其他法律的尴尬局面,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下面就处理域名纠纷的机制建设方面提出几点建议和设想,希望能够为以后建立全而的域名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一)制定统一有关域名注册管理制度的规范,提高效力等级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对于域名的规制只是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法院在审理案件适用时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司法解释只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所涉及的范围狭小,难免会出现疏漏的情况,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很好的囊括,产生的实际效果有限。《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域名问题的相关规定,法院选择适用的大多是现行法律之中的弹性条款。法院法官在适用时主观随意性大,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导致相同的案情裁判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因此,对于域名保护问题做专门立法规范是必然的选择。很多学者建议对域名进行规制的时候,认为应该将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修改,如修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文。我认为此举不妥,因为这样对于域名的研究规制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域名还只是依附于其他的法律法规,其本身应有的法律地位仍然没有得到承认和保护。我们应该学习先进国家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现实状况的域名保护制度。确认域名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属性,明确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域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厘清域名权利人与商标、商号等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侵权的认定标准及解决方式等。[]

    (二)加强域名注册管理,建立域名防御登记体系

    具体操作就是由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与CNNIC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域名注册防御网址,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各国注册商标名称数据库共享机制。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注册机构必须要进行检索,以防止该域名侵犯了在先域名权和在先商标权。[]同时,作为企业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高度重视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及时申请商标的域名,同时作为知名度较高的域名,也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明确域名管理组织的法律定位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保持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带给人们生活巨大便利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明确该机构的职责和法律定位是我们构建解决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注册管理机构的审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侵权发生的危险,但是对于其不能苛求过多的法律责任,如果将种种法律风险强加于域名管理机构会使其不堪重负,将域名管理机构从共同侵权和帮助侵权的风险中剥离出来,是实现域名管理机构建立和维护域名系统正常运转功能的保证,也是正确分析各种法律关系进而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前提。鉴于域名注册管理组织民间化和非市场化的国际趋势,建议将我国的CNNIC建设成为独立的民事组织,赋予其与域名权人、商标权人等平等的法律地位,有关CNNIC的纠纷宜界定为民事案件。将域名注册的管理机构界定为中立的民间机构这样的定位不仅有利于域名注册的管理组织更好的履行提供域名服务的职责,同时也能本着中立、公平的原则更好的平衡各方之问的利益。[]

    (四)加强域名纠纷的调解、仲裁和司法程序相衔接的处理机制

    从我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可见,当有纠纷出现的时候,相关的权利人可以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投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第三方解决争议。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是司法、仲裁以外的一种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便捷、高效,比起传统的司法模式解决途径有着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但是又不排斥司法管辖。我国能在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规定这一制度,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进步。加强各种纠纷处理机制相互衔接的制度建设,保证当事方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是立法所追求的目标。

    五、结语

    与互联网络有关的侵权纠纷,随着我国网络时代的到来,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网络域名纠纷所占比例会逐渐提高。我国正在积极构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网络域名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完善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冲突与妥协互现的过程,其间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但是,我坚信,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合作的逐步加强,并且经过人们的不断探索,一个符合网络域名自身特点的计算机网络域名保护体系必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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