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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应具备条款

发表时间:2013-05-27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标的物的全称而且要详细具体,以免发生争议。租赁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法律禁止流通物或易消耗物不能作为租赁物。

(2)租赁物的数量、质量。租赁物的数量是指租赁物的大小多少。在确定数量时,要明确具体并写明计量单位。质量是指租赁物的优劣好坏。在确定质量要求时要写明牌型号、规格、等次以及其他质量要求,质量要求要清楚明确。合同中还要明确规定租赁物在使用中的正常消耗和磨损。以上质量要求均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作为出租方交付租赁物以及承租人交还租赁物的验收标准和依据。

(3)租赁物的用途。租赁物的用途是指承租人将承租的财产如何使用、用于何处等。禁止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合同中规定租赁物的用途,有利于承租人根据租赁物的性能充分合理地使用,以实现合同的目的和效益,也使租赁物避免不合理的毁损。

(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权利义务开始与终止的界限。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5)租金及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租金应包括租赁财产的折旧费、维修管理费及出租方合理的盈利等。租金的支付方式是指承租人采用什么方式完成交纳租金的义务。期限是指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时间界限。

(6)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