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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 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需注意的十二项

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需注意的十二项

发表时间:2013-04-22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作者:韩龙涛

作者: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韩龙涛

   一、出借人只有借条没有银行转款凭据或者只有部分银行转款凭据,借款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借款人认可借款事实的,法院一般不会审查是否有转款凭据。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或只发生了部分借款,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例如:借条上载明有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的现金借款,出借人只提供了部分转款凭据,若借款人否认没有借到那么多款,则法院会要求出借人做出合理说明,必要时会要求出借人举示现金来源证据,出借人综合经济能力证据等。

   二、只有银行转款凭据,没有借款或收条,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生在2015年8月6日前审判终结的案件,在只有转款凭据的情况下,若借款人抗辩不是借款,而是还款、支付的货款、支付的赔偿款等,出借人应当对转款凭据的性质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可能面临被驳回的诉讼风险。

   发生在2015年8月6日后起诉的案件,若借款人抗辩不是借款,而是还款、支付的货款、支付的赔偿款等,借款人应当对转款凭据的性质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若借款人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不是借款,而是其他性质的款项,则出借人扔需承担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三、是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就永远没有时效限制?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随时归还借款,借款人也可以随时偿还借款。借款时效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2年。所以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不是“永远有效”。

   四、有担保人的借款,担保人是否必然承担责任?

   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一般是主债权到期后6个月内,若债权人在主债权到期后超过6个月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有担保人的借款合同中,最好明确约定担保期限从主债权到期后2年、3年、5年等。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有保证人的借款,可以只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吗?

   若是一般保证,出借人不能仅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而应把借款人和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出借人可以只起诉连带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

   若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借款后转贷谋取利息差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向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后又转贷谋取高额利息的,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此种借款行为无效;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借款后又转贷牟利的,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此种借款行为无效;明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的仍然提供借款的行为无效。

   七、警惕借款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债权诉讼。

   借款人知道自己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将被查封或被执行,便和某人串通制造一个所谓“借款、货款、买卖”等,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自己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以达到使真正的债权人无法或难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之目的。

   八、警惕借款人假离婚诉讼。

   借款人事先预谋进行假诉讼离婚或假登记离婚,把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法院文书或离婚协议蓄意确认给一方,而另一方便进行借款、买卖等行为,产生巨大债务后使债权人难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权益。

  九、警惕假破产诉讼。

   借款人为了逃避某一笔或多笔巨额债务,故意制造虚假的其他债务以达到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重整或破产条件。通过假破产使真正的债权人少分或不分财产,进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十、企业之间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所以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一般无效。但是,企业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借款行为,一般应认定有效。

   十一、借款到期后,前期利息结算后可否作为本金再计算利息?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再计算利息。但是,整个利息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十二、注意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一般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会得到法律保护。若已经按照年利率36%支付了利息,则对超过24%至36%的部分予以反悔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另,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