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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律师在原北培区公安局局长谢德久、副局长王小恒受贿案中,担任行贿人龙某辩护人

发表时间:2013-03-25

  韩龙涛律师在原北培区公安局局长谢德久、副局长王小恒受贿案件中,担任行贿人龙某辩护人。韩律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使其一审仅获7个月有期徒刑。

  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龙正兵的委托, 受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龙正兵被控“单位行贿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龙正兵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第67条和68条立法本意,结合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情况,我们认为本案被告龙正兵虽然构成单位行贿犯罪,但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表现,应当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我们希望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龙正兵应当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龙正兵应当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龙正兵的行贿行为,在被追诉前全部是龙正兵主动向重庆市公安局6·26专案组供述的,同时龙正兵还向重庆市公安局6·26专案组检举了他人行贿和受贿的重大犯罪行为,并且检察机关已经查证属实。这些事实足以证明龙正兵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行为,符合《刑法》第68条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

  三、龙正兵应当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法理依据。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另外,《刑法》在惩罚犯罪时,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同时考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本案中,龙正兵在被追诉前,是主动供述了行贿行为,同时又检举揭发了他人的行贿和受贿的重大犯罪行为,从龙正兵的这种行为看,龙正兵已经有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彻彻底底的悔罪认识,因此,龙正兵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四、龙正兵应当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司法实践依据。

  《刑法》第390条规定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司法实践中,一般对行贿行为免予处罚或判处缓刑。

  五、龙正兵是曾经对社会积极做过贡献的人。

  5·12汶川大地震时,龙正兵在电视上看到一个个生命垂危同胞,便主动向重庆市血液中心打电话报名,要求献血,同时,龙正兵要求妻子朱彩贵到重庆市北培区慈善协会捐款1000元。这些事实说明龙正兵骨子里是个非常善良的人,是个愿意为社会多做贡献的人。

  六、辩护人承认,腐败是我们国家的一种社会污染,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一种不良产物,对社会风气产生了很坏的影响。但是,辩护人认为,惩治腐败要以预防腐败为基础,要从建立建全教育防范机制、制度规范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入手来构筑思想防线、制度防线、监督防线。

  最后,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好形势下,请求法庭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之规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促进我国法制健康向前发展,以使被告人服判息讼。

  谢谢法庭

  辩护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

  律师:韩龙涛 徐桂鹏

  20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