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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民间集资并非只能消极应对

发表时间:2013-03-25作者:郭宇宽

  政府明智的做法,是尊重并保护民间的活力,对民间集资不要滥扣“非法集资”的帽子。对于民间的融资纠纷,应当以法律途径解决

  2月23日,浙江省台州市中院判王菊凤“非法集资”案:“被告人王菊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跟吴英案同样性质,同样出人意料的严酷判刑。亿元规模的贪污案,近年也少判死刑,而“非法集资”判刑如此之重,政府高压打击“非法集资”,杀鸡儆猴的意味明显。

  改革开放后,浙江地区一直被视为民营经济最有活力的地方。为什么这里连续用如此高压的态势打击“非法集资”?

  金融机制:不要损不足以奉有余

  所谓“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都不行。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背后的逻辑是,“没有经过我的批准,你就是非法的”。而春节期间我在温台地区做调研发现,以温台地区为代表的整个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本的经验之一,就是现在正被高压打击的“非法集资”。

  中国内地的金融系统以国有银行为基础,并且有很严格的牌照限制。但在香港这样一个小岛,满街都是各式各样的大小银行,其中的绝大多数,内地人连名字都没听过。这些规模不等的私人银行,给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而中国内地,这么广阔的疆域和人口,只有数得出来的一些国有或有国有背景的银行,以寡头垄断的方式占据金融市场,获得旱涝保收的利差收入。

  这些银行的被批准,都来自于行政权力中心,这也造成了金融资源向国家权力倾斜和国有企业倾斜。国有企业获得贷款比民营企业容易,城市居民获得贷款比农村居民容易,北京上海获得贷款比甘肃青海容易。

  银行系统如果以一种非均衡的方式发展,就很容易成为一台抽血机器,从农村、乡镇,从中低收入阶层中获得存款,转移给城市、国有企业。这种损不足以奉有余的金融机制,在转移社会财富方面非常有效,这也是造成中国经济结构畸形的根本原因之一。

  民间集资效率非常高

  因为这种金融机制,中国远离国家行政权力中心的县市,往往经济就会比较凋敝。有一些沿海城市,改革开放之初,可以借助外资来获得发展动力。而温州台州地区,相对于广东沿海地区而言,交通非常闭塞,资源匮乏。比如温州地区,1980年代都还没通火车,又是山区,对外资的吸引力比不上广东。而且温台地区处于对台前线位置,中央政府长期以来几乎从不在那里投资办国有企业。

  这种条件下,温台地区民营企业的崛起,几乎都是依靠民间集资。因为地域的封闭,再加上温台地区古怪的方言,中央权力对这里的控制一直比较薄弱。礼失求诸野,儒家传统在温州和台州得到了很好的保留,几乎每个村都有修得很漂亮的祠堂。温台地区保留了非常强大的民间自组织传统。

  儒家传统下的社会,非常容易建立一套基于血缘、乡缘以及以同学朋友为网络的信任关系。圈子里的人就是自己人,有这个圈子里的信任和声誉,并且有这个圈子的规则,如果顺应了这种规则就会被整个圈子支持,反之就会受到整个圈子的排挤甚至打击。经济学家阿夫纳-雷夫在研究历史上马格里布商人和热那亚商人时,也发现了有些类似的现象,他称作“多边惩罚机制”。

  基于这样的传统,温台地区争取银行贷款比不上北京上海,争取外商投资比不上广州深圳,他们改革开放后办厂、出外经商除了个人积累,惟一的金融支持系统就是民间集资。这样的集资都是发生在亲戚、同宗族和同乡之间。他们之间的信用系统比银行更好。一个年轻人,乡亲们是从他光屁股开始看着他长大的,他能力、品性如何,会比较了解,可以判断这个人的信用额度是多少。假如第一次借给他5万,效益很好,就相当于他的信用级别被上调,下次别人就敢借他10万。这套民间金融系统能够维持下来,并且在政府始终高压的打击下还能发展,就说明了它和国有银行相比,确实效率非常高。

  吴英和王菊凤,都是典型的本乡人,不是以一个外来老板的名义集资的,即使在发生纠纷后,都没有携款逃跑。别人愿意把钱借给她们,不需要任何政府担保,就说明她们原本在当地有一定信用基础。当然信用也是有巨大风险的,民间金融的红利通常都比银行高出很多。我在温州调研了一些投资山西、安徽、贵州煤矿的“煤老板”,他们所用的资金,大部分出自亲友的集资,每年红利往往可达到40%。

  除了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市场投资总会有不可控的因素,比如这次山西强制收编小煤矿,有一些温州煤老板和其背后的投资者就亏了。有人担心,亏了怎么办?会不会酿成群体事件?据我的调查,温台地区的老百姓大多数不会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他们常会参加很多份不同的集资来控制风险。

  这就是温台地区为代表的浙江民间经济活力的秘密,之所以“温州人”能够很敏锐地把握一个又一个投资机会,从煤矿、地产到企业并购,攻城略地,其奥妙就部分包含了他们背后高效的民间集资。

  应逐步放开金融执照

  按现行法律,吴英和王菊凤的“非法集资”当然是可以被判死刑的严重罪行。不过,政府明智的做法,是尊重并保护民间的活力,对民间集资不要滥扣“非法集资”的帽子。政府对民间集资并非只能扮演一个消极的角色,其职责体现在如何维护一个健康的融资环境,比如宣传讲信用、控制风险又愿赌服输的投资文化。对于民间的融资纠纷,应当以法律途径解决。因为投资总是有亏有赚,只要不能证明集资者是恶意诈骗,理性的参与者几乎都不会怪他们,证明集资者是恶意诈骗,才需要司法介入。

  当然,全面打破大型金融机构的垄断,开放执照,让金融机构不是靠特许和垄断,而是靠信用记录和服务质量来生存,才是使民间融资需求走上规范化轨道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