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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实际上成了公安机关的“后院”

发表时间:2013-03-25作者:刘昌海

  因涉嫌盗窃,2月18日,河南一名男青年被公安机关带走,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已在看守所内死亡。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而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伤痕(2月26日《重庆晚报》)。

  一个活蹦乱跳的生命被关进看守所,不久却以一种离奇的方式死亡,从“躲猫猫”到“喝开水”,仅仅一年来这样的事情就发生了多起。“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的看守所,保障被羁押人的安全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一个又一个被羁押人的离奇死亡,促使人们去思考看守所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人们看到,被羁押人生命如此脆弱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制度本身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就造成看守所成了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集羁押、侦查、审讯等功能于一体的机构。由于没有其他机构对看守所进行有效的监督,看守所实际上成了公安机关的“后院”。如果出现被羁押人的犯罪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侦查人员为了得到需要的口供,非常可能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由于整个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一旦出现事故,人们只能听到看守所的一面之辞,各种荒唐的理由也随之出现。

  其实看守所应该只是一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前羁押的场所,其职责就是看守犯罪嫌疑人并保障他们的安全,不应该具备侦查审讯方面的功能。正因如此,法律专家近年来对羁押和侦查分离的呼声越来越高。在2009年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代表林荫茂就曾提出修改《看守所条例》的建议。林荫茂代表强调,该条例重在看守所的权力设置,而轻于在押人员权利的保障。尽管规定了“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但没有设置看守所对防止“牢头狱霸”产生、对防止在押人员间的暴力伤害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在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规定义务的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个人权利如何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