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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隐蔽的短信诈骗!

作者:韩龙涛来源:原创作者:韩龙涛

  “桃花朵朵开,爱情就到来!、、、、让你知足、、、拨101561XXX、、、找到你的爱情神话、、、、”“第一次消魂的感觉?你知道吗?拨打10159031XXX按3号键寂寞小美在等你、、、、、”“好久不见,忽然想起你,本想打电话给你,、、、、、我点了支歌给你”,对这些五花八门的欺骗性垃圾短信,时下众多手机用户也许都收到过,并且很多人都上当受骗过。营运商的手段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比如“老同学,好久不见,我给你点了首歌曲,请你拨XXX号码收听”,很多手机用户以为是真实的,一拨号码,结果被定制特殊信息服务,并且费用高的令人吃惊。再例如“你现在已经定制了XX服务,若不定制,请按XX键取消”,善良的人们急忙按其说明按键取消,结果反而被营运商视为定制。

  随着手机使用的普及,人们享受着现代化通信手段的快捷方便,短信业务也得以迅速发展。但伴随而来的就是日趋泛滥的垃圾短信充斥着我们的眼球。短信营运商的这种欺骗性质的垃圾短信到底是一般性的民事欺骗行为,还是刑事犯罪。本律师认为,短信营运商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法的制裁和处罚,理由如下:

  犯罪客体: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预存手机话费)遭受侵犯;犯罪客观方面:短信营运商实施了把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犯罪主体:短信营运商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犯罪主管方面:是在利益的驱使下,短信营运商为用户设下各种各样的陷阱从中牟取暴利,损害广大手机用户的权益,手机用户就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订阅形成所谓的“服务合同关”,所以短信营运商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诈骗财产金额已经达到或超过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甚至是“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对一个手机用户被骗取的短信费也许只有几十元,但是对于几十万、几百万的广大手机用户被骗取的短信费之和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上述规定说明,营运商的行为被定性为合同诈骗,不但事实清楚,而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是有法可依的,而不是无法可依的。

  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短信市场缺乏法律规范,不好用法律手段处理,要尽快出台规范短信市场的相关法律。本律师不完全赞同这些学者观点,尽快出台规范短信市场的相关法律是有必要的,但说短信市场目前无法可依是不正确的。从民事角度讲,《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可以规范短信市场,从刑事的角度讲,《刑法》可以规范短信市场。

  从《合同法》的角度讲,手机用户第一次对营运商短信的回复不能视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理由如下:

  营运商发布的绝大多数短信均没有资费说明,从合同的角度讲,其短信内容不具备要约的最起码内容-服务资费,故营运商首次发短信最多只能视为是一种非要约邀请的广告,手机用户的第一次回复只能视为是要约邀请,营运商收到用户第一次回复后,应该把具体服务内容及资费情况的详细内容发给用户,此种情况下视为营运商的要约,用户第二次收到有服务内容及资费情况的短信后,若进行回复,则可以认定是对短信服务的一种定制,视为承诺,合同成立。若用户认为不需要这样的短信服务或者认为资费太高,而没有理会营运商第二次发的短信,则此合同没有成立,此种情况下营运商没有任何理由扣划用户的预存话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营运商首次发的短信没有任何资费内容,并且绝大多数是以“免费、黄色、老同学、朋友送歌、、、、、”来引诱用户回复,其欺骗性是显而易见。

  当前情况下,如何规避营运商的骗钱短信及其他短信垃圾?那就是不要轻信任何陌生短信,收到后不要理睬并立即删除。

  如何保护手机用户的权利?首先,公安机关应该加强打击力度,如上所述,营运商的行为已经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合同诈骗罪,因此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察,并按照法律程序移送检察院起诉,由法院对营运商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判处徒刑,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其次,广大手机用户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在自己权利被侵犯后,应该单独或联合其他广大被侵权用户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