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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制人”的保全措施,使案件一天处理完毕

发布时间:2013-08-06   来源:韩龙涛律师   点击量:196

    徐工集团重庆公司与云南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韩律师代理徐工集团向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立案后迅速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云南某公司银行存款和银行账户。迫于压力,云南某公司当天便履行了支付义务,法院也随即解除了对云南某公司的银行账号冻结措施。案件一天便顺利解决。

   诉讼保全是为了避免将来判决难以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能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诉前保全,是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诉讼保全,是在法院受理后作出判决前。一般是为防止被告方有转移、隐匿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而采取的。

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保全措施还有一个重要作用,为了防止被告方其他债务诉求追及保全财产,或被告方采取恶意查封的方法来阻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