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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种类

发布时间:2013-05-27   来源:中国大律师   点击量:899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标准,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划分的根据。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规定来划定范围的,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根据国内法划分范围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根据国际法的分类

  广义的知识产权分类也就是根据国际法的分类,主要是根据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如下8类: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中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由于发现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民事权利关系对象,承认和保护其发现者的人身权和获得物质与精神奖励的权利,迄今为止,世界所有国家与条约都不承认科学发现的知识客体的地位。

2、根据国内法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如下:

  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