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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中被容易误认的九种毒品行为

发布时间:2017-05-08   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点击量:914

作者:韩龙涛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一、为吸毒而持有毒品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吸毒者基于自己吸食、注射需要而占有、携带、储存毒品,数量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2、吸毒者基于自己吸食、注射需要而占有、携带、储存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已经吸食的毒品,能否计算在非法持有毒品数量里?对吸毒者已吸食毒品不应计入非法特有毒品的数量之中。

     二、代购毒品,原价出售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1、为吸毒者代购毒品,没有牟取差价,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代购者目的在于帮助托购者购买毒品用于吸食,不是用以贩卖,但若代购的毒品数量较大,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为贩毒者代购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为贩卖毒品案的共犯。

   3、毒友之间为了吸食毒品,原价转让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对此问题,司法界有些争议,但本律师认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原价转让毒品并未牟利,没有追求利润的故意,不属于贩卖毒品中的“卖”,只不过是先为另一个吸毒者垫付资金,实质属于无偿代购行为,所以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当然,如果代购的毒品数量较大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无偿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1、为吸毒者介绍购买毒品没有谋取利益,目的是为吸毒者消费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为卖主或为以营利为目的寻购毒品的人作居间介绍,不论居间人是否谋利,都应按照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罚。

    四、无偿提供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1、无偿赠送他人或者无偿提供毒品共同吸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黑社会“老大”或首要分子将毒品无偿提供给成员分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3、以毒品与性服务交换,通过免费提供毒品供妇女吸食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五、互易毒品的问题

    1、为了买卖方便而交换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不仅仅以金钱作为介质进行买卖,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的物物交换同样也是一种有偿转让行为。

    2、共同吸毒时,毒友之间交换毒品进行吸食注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互相交换吸食毒品并未牟利,没有追求利润的故意,不属于贩卖毒品中的“卖”。

    六、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论处。但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应按相应毒品犯罪数罪并罚。

    七、吸毒者携带毒品从甲地到乙地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吸毒者携带毒品从甲地到乙地只是客观表象,其目的是通过占有、携有、藏有而为自己吸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八、以贩养吸者存储毒品如何认定?  

    1、对以贩养吸者购买毒品后又吸食的,应按照吸毒予以治安处罚。

    2、吸毒者在购买毒品后为筹集毒资,又出售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3、以贩养吸者只将购买的毒品部分出售,其余的继续存储时被查获,如何认定呢?
    A: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的,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此间的存储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的一个环节;B: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罪且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大,不应定罪处刑;C: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贩卖毒品罪,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九、毒品数量是否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特别是在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